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限制的行业只有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限制的职业范围来看。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主要是.
1、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才需要取得健康合格证;担任国家公务员不需要健康合格证.
2、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行政法规只是禁止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允许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工作.
3、如果是一般的患者,并且其能满足从事本职工作的需要,而且又不是从事于一些特定的行业,用人单位是不能把乙肝作为辞退理由的。
对于本人患病后,确实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或不宜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向患者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并应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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