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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立法消除乙肝歧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3

    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现有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歧视,受歧视的还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等其他病源携带者。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说,根据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就业歧视方面的问题,立法机关打算在《就业促进法》中设立专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

  消除病源携带者歧视需多方发力

  这些说法很让人振奋,不过仔细分析,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景,其实还很不明朗。从某种意义上讲,光靠政府部门规章或者一部单行法律,远不足以解决所有存在的问题。
  先以保护病源携带者隐私为例,防止歧视病毒携带者肯定没错,但取消所有检查,又可能会让真正有传染性的病人也被招进单位从而危害健康人群。
  用人单位存在两难。
  再以反歧视法律手段为例。即便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解雇,在实际操作中,问题仍然难以有效解决。因为,招录与否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不受司法裁决。即便有单位意欲歧视,也完全可能找其他借口,而不需将内心真正的歧视理由说出来。只要用人单位不说出来,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就业歧视,将非常困难。
  劳动就业歧视问题不仅涉及劳动和卫生法规,还涉及民事法规、诉讼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乃至公民的宪法权利等问题。
  因此,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多个层面同时发力。比如,修改诉讼制度,在就业歧视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劳动者提出是单位的病源性歧视,单位就得提出自己没有歧视的证据。
  分析就业歧视问题可以发现,它的核心有两个:一是人们基于疾病知识贫乏而形成的歧视和恐惧,二是从国家层面到各类用人机构层面的公平制度设计。关键是把病源携带这一个人隐私上升到国家保护高度。

  消除乙肝歧视刻不容缓

  对于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及要保护其隐私权等,两部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早有明确规定,即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多年来由于只是政府的一个指导性意见,不能成为设立行政处罚的依据,造成在实际生活中《意见》常常无法落到实处。
  现在《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当中,现在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的一章,并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从而使得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有了法律依据。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我国目前有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加快立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消除社会歧视,此乃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大事,更关系到一个饱受不公正待遇庞大群体的安居乐业,可谓刻不容缓,不能再拖延不决了。

  单位用工体检不妨第三方化

  期待通过简单的“一句话”便让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得到维护,显然并不现实。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实现这一目标就没有可行的办法。
  “用工体检”有其必要,但将体检结果全盘交给招聘单位却并无必要,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招聘纠纷与麻烦。国家劳动部门可以起草基本的“用工体检”项目及规程,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则可由相关行业协会及劳动部门商讨确认后添加相应的体检项目,而体检的过程则由权威的具有认证资格的医疗单位负责,并根据“用工体检”准则,最终仅出具“合格”与“不合格”的体检指标意见,对于“合格者”不再将所有检查结果明细向用人单位提交;而体检明细,则由第三方的医疗机构直接向体检者提交。
  这样的“用工体检”过程显然将极大地有助于从流程上将招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误解与歧视消灭在前,既满足了用人单位的需求,也有力地保证了求职者隐私权。

  乙肝歧视源于对乙肝的无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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