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选自己的职业的时候避免,饮食、医疗、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其他工作应该没有问题.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乙肝工作体检,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工作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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