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V感染的育龄妇女,尤其是慢乙肝活动期,肝功能异常时存在妊娠后可加重肝脏病情、诱发重症肝病,病死率明显增高及产中、产后出血、感染、母婴传播等问题。尤其母婴传播中的宫内感染的危险性,由于HBV的母婴传播发生率与母亲体内HBV复制状况有密切关系,若HBeAg和HBVDNA双阳性的妊娠妇女生产的婴儿宫内感染率54.5%,而HBeAg阴性、抗-HBe阳性者仅为4.2%。当妊娠妇女HBVDNA≤1×106coples/ml时将减少30%的HBV母婴传播的危险性,如果能够有效的抑制HBV复制,母婴传播阻断成功率将会大大提高。因此,HBV感染育龄妇女积极抗病毒治疗是十分有意义的治疗,关系着两代人的问题。HBV感染育龄妇女抗病毒要治疗至少有二大好处:一是可以抑制病毒复制,肝病得到缓解,保护母亲渡过妊娠期肝病加重的危险;二是提高阻断HBV母婴传播率,保护婴儿健康出生成长。但育龄妇女为特殊人群,必须考虑药物对生殖毒性与发育毒性的影响,在HBV感染及慢乙肝育龄妇女抗病毒治疗中需要考虑抗病毒药物的选择,妊娠前是否需要治疗,妊娠期间是否应该中断治疗,药物对母亲及胎儿的安全性等问题,药物对育龄妇女及婴儿的影响有以下2种:
1、生殖毒性:指药物对生殖功能或能力损害和对后代的有害影响,生殖毒性可以发生在妊娠期,亦也可以于妊娠前期和哺乳期,表现为药物对生殖器官、内分泌、性周期、性行为及发育力和妊娠结局的影响。
2、发育毒性:指在形成成体之前诱发的任何有害影响。包括:胚期和胎期以及出生后的诱发或显示的影响,表现为发育生物体死亡、生长改变、功能缺陷及胎儿形态的结构异变等。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害性分为5级:
A级:在动物试验和临床观察研究中未发现对胎儿有危害性的证据,对孕妇是安全的。
B级:在动物实验中未见到对胎儿的不良影响,但无临床验证资料,可以考虑在孕妇中应用。
C级:动物研究证明对胎儿有危害性(致畸或胚胎死亡等),但无临床研究证据。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考虑使用。
D级:有明确证据显示,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疗效肯定(例如药物来挽救孕妇的生命),且无替代药物,权衡利弊后可考虑使用。
X级:对动物和人类的研究,对胎儿有危害,而且孕妇应用无益处,禁用于妊娠或可能怀孕的患者。
目前各种抗HBV药物对生殖毒性与发育毒性的研究
干扰素α
动物试验:有明显的生殖毒性,月经周期延长,流产率增加,未发现致畸性。
人类观察:尚无用于妊娠的资料,致畸性不排除,妊娠期禁用。
拉米夫定
动物实验:大剂量400mg/kg﹒d为人类剂量的40-120倍时生育力不受影响,无致畸作用,拉米夫定可以穿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大剂量无致畸作用可能是其为左旋核苷酸类药物,对人体核酸无作用。
人类观察:临床无严格的对照研究资料,但在HIV感染的妊娠妇女中应用大量数据证明,口服300mg/天未发现肯定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对生殖过程胚胎毒性和新生儿发育无影响;国内在妊娠妇女中应用未发现对婴儿和母亲的不良影响。
阿德福韦酯
动物实验:当血液浓度为人治疗剂量的19倍时,未见对生育力的影响,静脉注射时剂量超38倍时,能产生母体毒性的剂量可致胚胎毒性和畸形发生率的增加。
人类观察:无足够的资料,潜在危害性尚不明确,妊娠妇女尽可能不用,不清楚是否会分泌到乳汁中,在服用阿德福韦的母亲不要给婴儿哺乳。
替比夫定
动物实验:血浓度为人治疗剂量的14倍时无损害生育力的证据,药物可以通过胎盘,未发现致畸性。
人类观察:为B类药,对妊娠妇女无足够的良好对照资料,但只有在利益大于风险时方可使用。是否通过人类乳汁不清楚,应当指导不要进行母乳喂养。
恩替卡韦
动物实验:对生育力无影响,可见胚胎的毒性作用。
人类观察:对妊娠妇女影响无资料,只有当对胎儿潜在风险做出充分权衡后使用,人类乳汁分泌不清楚,不推荐服用本品的母亲哺乳。
1、育龄妇女孕前抗病毒治疗:对于育龄妇女在决定抗病毒治疗前一定要考虑到以后的生育问题,严格掌握抗病毒适应征。HBVDNA阳性,肝脏无损害,肝功能正常者不治疗,轻度异常(ALT<2XULN)者尽量护肝治疗,避免妊娠期突然停药或使胎儿暴露于抗病毒药物对母婴造成的损害。对于HBV携带者,HBV-DNA≥107coples/ml为控制HBV传染给新生儿的危险,在病人知情同意下,宜在妊娠28周以后加服拉米夫定或替比夫定,待分娩后1个月停用或继续治疗,但要事先告知病人停药后病毒反弹和HBV携带者继续治疗疗效差及耐药的可能性。对于慢乙肝育龄妇女符合抗病毒适应征,孕前需要抗病毒治疗时,应分二种情况:如果近期不计划妊娠者,建议首选干扰素治疗,干扰素治疗疗程短,停药后病毒学反弹不明显,一旦发生HBeAg血清转换治疗成功,待治疗结束后6个月可以妊娠,若抗病毒期间意外妊娠,须中止妊娠,如必须继续妊娠,应立即停药,密切监测胎儿发育情况,其次可以考虑使用拉米夫定,因为已有较多HIV感染妊娠妇女使用拉米夫定后安全性的报告。在权衡利弊后也可考虑使用替比夫定。另一种情况,如果近期准备妊娠,可在与患者及家属充分讨论认同情况下,使用拉米夫定或替比夫定,在治疗3-6个月后,当达到抗病毒疗效,HBVDNA下降,ALT正常后可考虑妊娠。
2、育龄妇女孕中抗病毒治疗:育龄妇女孕中需要抗病毒治疗时,只要符合抗病毒治疗的标准,在患者及家属充分知情同意下,衡量利弊关系,应该积极抗病毒治疗,这样有利孕妇病情控制和减少母婴传播。有人建议在妊娠末3个月使用拉米夫定或替比夫定治疗,但要严密监测胎儿情况和患者肝功能改变。恩替卡韦和阿德福韦酯有胎儿毒性,归为C类,不建议孕期使用,使用期间希望妊娠者应停药,此二种药半衰期在人体内不超过24小时,亦无体内蓄积现象,理论上停药后即可以考虑妊娠。治疗者期间发生意外妊娠者应立即停药中止妊娠,需继续妊娠者应密切检测胎儿发育情况,也可改为拉米夫定或替比夫定等B类药物继续治疗。
3、哺乳期孕妇用药,尽量不用抗病毒药,如确需使用,建议使用拉米夫定或替比夫定。如确需使用其他抗病毒药物,建议停止母乳喂养。
综述育龄妇女抗HBV药物的选用,目前认为,妊娠和哺乳期抗病毒治疗的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阐明,拉米夫定、替比夫定归为B类,表明这些药物在动物试验中无致畸证据,但在人类尚未进行充分的评估,若确信妊娠期间潜在的治疗收益超过对母亲及胎儿的潜在风险,则可以使用这些药物进行治疗,恩替卡韦和阿德福韦酯被归为C类,动物试验观察到对胚胎和胎儿的毒性,原则上应严格遵循C类药物的使用要求,干扰素α被归为D类,其作为细胞因子,有抑制细胞增殖作用,动物试验显示有生殖毒性,严格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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